(一)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范圍擴大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優惠期間順延一年
財稅〔2014〕34號)規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優惠期間
財稅〔2015〕34號規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優惠期間
(三)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相關指標或標準發生了變化
財稅〔2015〕34號通知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由此可見,財稅〔2015〕34號通知僅是將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的規定,改為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但是,對于以上判斷指標或標準,必須注意三點:一是注意掌握判斷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的范圍,僅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二是上述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指標或標準必須同時具備;三是企業不能為了滿足相關指標或標準而故意人為調節與指標或標準相關的數據或信息,更不能為了相關指標或標準而弄虛作假,如不能故意壓低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防止產生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四)預繳政策發生變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標準進行判定是否能享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填報新的預繳申報表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啟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31號公告)的形式,發布了2015年版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為便于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在預繳時就能提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增添了“小型微利企業判定”以及“四項指標”等欄次。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