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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 享受稅收優惠不同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7-21 14:24:40  

  最近,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要求落實醫療機構稅收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目前,我國公立醫療機構都是非營利性,非公立醫療機構即社會資本所辦醫療機構包括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相應的稅收政策適用也應有所區分。
  
  共性
  
  ●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
  
  提示:1.自2009年1月1日起,醫療機構(包括營利性、非營利性的公立、民營、個體以及部隊醫療機構)不再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均免征營業稅,不受價格期限的限制。
  
  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
  
  ●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機構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9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規定的對非營利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僅指機構自身的各項稅收,不包括個人從醫療機構取得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因在醫療機構(包括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任職而取得的所得,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稅務登記
  
  無論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國辦發〔2015〕45號文件規定,社會資本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衛生、民政、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要依法登記,分類管理。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包括申請減稅、免稅、退稅和領購發票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和領購發票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
  
  差異
  
  ●優惠規定
  
  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增值稅: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
  
  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企業所得稅: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經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對其提供的醫療服務等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捐贈,按照稅法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提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的規定,符合免稅收入范圍的收入,免于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未經過免稅資格認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雖經過免稅資格認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稅收入條件的,均應計征企業所得稅。
  
  2.營利性醫療機構
  
  優惠規定: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為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優惠,即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般規定: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發票使用管理
  
  營業性醫療機構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分類使用收費票據。
  
  國辦發〔2015〕45號文件規定,規范各類醫療收費票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符合規定的發票,均可作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憑證,細化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醫保基金的結算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規定,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登記的經營性質開展經營活動,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票據,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院收費使用憑證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75號)規定,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收取費用所使用的各種收費憑證屬于發票范疇,其具體管理方式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73號)規定,醫療收費票據,指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為門診、急診、急救、住院、體檢等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提示: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可使用財綜〔2012〕73號文件規定的醫療收費票據包括醫療門診收費票據、醫療住院收費票據(包括手工和機打兩種)。而營利性醫療機構則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醫療收費專用發票。
  
  操作提示
  
  享受減免稅,應依法履行減免稅核準與備案手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簡稱新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減免稅分為核準類和備案類,《稅收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簡稱舊辦法)同時廢止。
  
  1.對于核準或報批類減免,新舊辦法均明確,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2.對于備案類減免,舊辦法規定,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新辦法規定,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質,并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納稅人可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也可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報備資料進行備案。
  
  3.新辦法規定,無論是核準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或備案類減免稅的,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材料有留存備查的義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印證材料的,不得繼續享受稅收減免,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4.社會辦醫療機構應對上述新舊文件的適用條件對照分析、理解適用,并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的相關規定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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