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貫徹、深入落實《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規劃》,根據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緊密結合國稅部門工作職責,安徽省國稅局于近日印發了《促進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發展若干稅收優惠規定》(皖國稅發[2010]84號,下稱規定),就促進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發展的若干稅收優惠規定作出明確。
綜合性稅收優惠規定及管理措施
(一)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置固定資產(指使用年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 實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第一,對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經所在地國稅機 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第二,對企業以對外承包工程、實物投資、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等業務方式出口的設備、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規定實行出口退 (免)稅政策。第三,對運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視同出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退(免)稅;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免征增值稅、消費 稅。第四,對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并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成品革、鋼材、鋁材和有色金屬材料(不含鋼坯、鋼 錠、電解鋁、電解銅等金屬初級加工產品)等原材料,進區時按照增值稅法定征稅率予以退稅。第五,對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生產出口貨物所耗用的水、電、氣、蒸 汽,準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第六,對符合條件的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的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執行期限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 體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開票時間為準。第七,對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聯合國農業發展基 金、亞洲開發銀行]發放的貸款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特準退稅。
(三)鼓勵企業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對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促進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第一,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二,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鼓勵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第一,對安置殘疾人的企業,實行按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 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第 二,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七)鼓勵企業對外進行投資。對企業持有的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八) 鼓勵非居民企業前來投資。第一,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作為免稅收入;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所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除稅 法規定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以外,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二,非居民企業按照規定程序提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符合條件的準予其享受相關稅收協 定待遇。
(九)實行緩繳稅款審批制度。對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十)實行延期申報核準制度。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十一)實行個體簡并征期制度。對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十二)實行特定收費減免制度。對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 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稅收優惠規定
(十三)促進和幫助農民增加收入。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十四)降低農業生產資料成本。第一,對企業生產銷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免征增值稅。第二,對企業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 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免征增值稅。第三,對農膜以及批發、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等農資產品,免征增值稅。
(十五)促進糧食流通企業發展。對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稅。
(十六)促進飼料生產企業發展。對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飼料、濃縮飼料產品,進口或國內生產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免征增值稅。
(十 七)鼓勵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第一,對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所得;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 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所得,免征企 業所得稅。第二,對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所得,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規定
(十八)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九)促進軟件生產企業發展。第一,對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將進口的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軟件產品,在2010年12月31日 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稅后,實際稅負超過3%的 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 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如果能夠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第三,對新辦軟件生產企業 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四,對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在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五,對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 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六,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促進集成電路企業發展。
第一,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第二,對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 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十一)促進動漫企業發展壯大。
第一,2010年12月31日前,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對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產品,可以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企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十二)促進生物制品企業發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規定
(二十三)促進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第一,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二,對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其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十四)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壯大。對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十五)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第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 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 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六)促進文化宣傳企業發展。第一,對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第二,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 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第三,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業所得稅。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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