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總局并沒有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營業稅項目的營業稅征免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實際操作中,納稅人申報營業稅時,如果納稅人當月累計申報營業額未滿三萬,系統會自動提示納稅人享受營業稅免稅,并不考慮該納稅人是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部分地區給出了明確規定,請參考以下地方政策: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對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魯地稅營函〔2014〕8)第五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業稅應稅項目,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是否可免征營業稅?
增值稅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咨詢解答:
請問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兼營營業稅應稅服務,當月有產生增值稅的應稅,同時又有一筆2萬以內的營業稅服務,這營業稅的應稅服務是不是屬于免征營業稅的范圍?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申報營業稅時,征管系統自動統計納稅人當月累計申報營業額(如為定期定額征收納稅人,其核定的定額也會一并納入計算)。若納稅人當月累計申報營業額未滿兩萬,系統自動對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及其附加記錄做減免操作。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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