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快遞企業有不少外地員工,需要在廣州租賃房屋生活和工作,于是企業租用了一些私人住宅,作為員工住宿之用。一般情況下,簽訂財產租賃合同是需要按照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印花稅的,稅額不足一元的按照一元貼花。那么該快遞企業與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也要繳納印花稅呢?租用房屋是住宿用途的,是否有稅收優惠?
廣州地稅工作人員介紹,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88﹞國稅地字第025號)第三條的規定:“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閱的租房合同,應否貼花?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閱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用于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貼花。”另,《廣東省稅務局關于轉發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89﹞粵稅三字第027號)第四條對私人住宅租用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進一步作出 明確:“單位、個人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應否貼花?單位、個個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用于生產經營或既有生活居住也有生產經營的,都應按規定貼花。”因此,企業與個人簽訂的租房合同,如用于住宿用途的,立合同的雙方都暫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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