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群眾辦事和提升行政機關服務質量等要求,稅務部門近期連續發布了兩份公告:一份是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契稅辦理流程取消(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71號,以下簡稱《總局公告》),規定稅務機關在受理契稅納 稅申報過程中,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另一份是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發布的《廣東省地方稅務 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優化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征管工作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以下簡稱《省局聯合公告》),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簡化個人購買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的申請手續,取消納稅人提交房地產主管部門開具住房登記情況證明的做法,納稅人只需要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唯一住》(以下簡稱《承諾書》),經稅務機關查核房屋登記共享信息后符合條件的,就可以享受契稅優惠政策。
上述公告出臺后,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過程中需要關注哪些問題呢?
關注1:享受契稅優惠無須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根據《總局公告》,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優惠時,不再要求提供民政部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家庭唯一 住房契稅優惠申請時,將會對納稅人家庭成員狀況進行基本認定工作:如果納稅人為成年人,將結合戶口簿、結婚(離婚)證等信息判斷其婚姻狀況。如果無法做出 判斷的,可以要求納稅人就其申報的婚姻狀況的真實性做出書面承諾;如果納稅人為未成年人,將結合戶口簿等材料認定家庭成員狀況。
關注2:填寫《承諾書》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如果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條件,即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減按1.5%征收契稅;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征收契稅。如實填寫《承諾書》,主管稅務機關會依據與房地產主管部門建立的信息共享機制,結合《承諾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購房記錄進行查詢,對符合條件的 可享受契稅優惠政策。
關注3:虛假申報的法律責任
雖然《省局聯合公告》優化了交易環節契稅征管流程,著力于保障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但同時也強化了納稅人誠信納稅的責任。納稅人須如實填寫個人 擁有住房情況,切勿虛假申報。隨著各地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推進,以及稅務機關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的全面實現,稅務機關將逐步加大對納稅人填報家庭唯一住房情況的查驗力度,如果發現納稅人不如實申報繳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追征納稅人少繳的稅款,按日加收滯納金,并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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