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經濟發展新的驅動力,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昨天公布了《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 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將原僅限于在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的四項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實施。
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規定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政策解析
我國的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是介于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類企業,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并存的架構非常適和風險投資者各方的需要,由具有良好投資意識的專業管理機構或個人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作為資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享受合伙收益,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樣,對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
為了鼓勵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進行投資,從2013年起,在蘇州工業園區施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后又推廣至中關村等所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鑒于有限合伙企業在大眾創業中的特殊作用,今次財稅〔2015〕116號文件將上述享受投資抵扣優惠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
所稱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 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 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和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的條件。
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后,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是否滿24個月)。該 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二、關于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政策解析
該項優惠政策原于2013年1月1日起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推廣至所有所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此次規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適用。
企業所得稅法對技術轉讓給予減免稅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技術轉讓范圍進行了具體規定: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 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為進一步推動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享受企業所得稅試點優惠政策時,放寬了限制條件,將原“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修改為“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
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關于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 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股東轉讓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4.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6.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政策解析
該項優惠政策原于2013年1月1日起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推廣至所有所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2016年起推廣至全國范圍適用。
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額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屬于公司的財產而不專屬于某位股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和《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 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 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關于“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 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仍然有效,據此,個人股東取得企業以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注 冊資本和股本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次國務院的決定以前,除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個人股東外,其他個人股東獲得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不能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即使本次新出臺的優惠政策,其適用范圍仍然是有嚴格規定,也只有獲得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已上市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除外)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的期限內分期繳納。
日后,股東轉讓股權在確認其轉讓股權的原值時,對于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以轉增 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股東轉讓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四、關于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3.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4.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稱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兩類人員:
(1)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2)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合計占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6.本通知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7.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實行查賬征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政策解析
此項優惠政策原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適用,自2015年1月1日起擴大至所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從2016年起推廣至全國范圍適用。
實行查賬征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無償授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作為獎勵(股權獎勵),獲得獎勵的技術人員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 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相關應納稅額的計算確定:
1.技術人員獲得股權獎勵時,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所獲股權的計稅價格,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該項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
應納稅額=(股權獎勵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該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個人獲得股權獎勵而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個人獲得股權獎勵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除以規定月份數后的商數,對照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
2.獲得股權獎勵的技術人員在取得按股權的分紅時,企業應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將稅后部分優先用于扣繳獲得獎勵人員取得股權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確定的應納稅額。
3.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時,對轉讓收入超出其原值的部分,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 稅;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取得現金收入的,其稅后部分優先用于繳納其所獲獎勵股權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確定的應納稅額尚未繳納的部分。
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只限于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兩類技術人員。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前述稅收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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