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2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公告出臺背景
10月21日,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做出決定,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根據國務院決定,10月2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對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為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執行口徑,保證優惠政策的貫徹實施,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財稅〔2015〕116號文件的規定,制訂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企業通過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其中的技術限于企業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二)結合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的特點,對符合條件的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明確并細化具體計算方法。對計算中涉及的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等加以細化,對涉及自用和對外許可使用的無形資產費用攤銷,要求按受益原則進行合理劃分,對期間費用按照當年銷售收入占比方法進行合理分攤。增強了政策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
(三)本公告旨在明確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技術轉讓所得享受減免稅優惠相關問題,與現行涉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及管理的有效文件之間是補充關系,因此,公告明確企業享受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其他事宜,仍應按照現行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執行。
(四)明確了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優惠政策執行時點銜接問題。凡屬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確認的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均可按照本公告的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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