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
個人所得稅義務;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決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實際操作中應主要考慮雇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以及雇員業務量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同時,還要考慮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