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罪,是指為了牟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發票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罪名)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應當依法定罪處罰;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屬于“虛開的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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