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5年10月30日通過了《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第1條第4款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以無中生有或者以少開多的手段,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開具虛假稅款數額的行為。所謂增值稅,是指以商品銷售額和應稅勞務額為記稅依據,運用稅款抵扣原則進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記稅原理上看,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各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的稅種。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銷售或進口的貨物進行征收,二是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即提供應稅勞務)進行征收。符合上述狀況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增值稅的稅款抵扣、出口退稅離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指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需要,兼記價款及貨物或勞務所負擔的增值稅稅額而設定的一種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具有普通發票所具有的記載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以作為財物收支記賬憑證的功能,而且是兼記銷方納稅義務和購方進項稅額的主要依據,是購方據以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的證明。這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只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就能夠抵扣稅款、申請出口退稅,在自己的納稅環節上少繳納增值稅或申請出口退稅。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對于完善稅制,強化征管,建立對納稅人雙方進行交叉審計稽查體系都會起到積極作用。但是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直接抵扣稅款的憑證,社會上一些圖謀暴利的犯罪分子開始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侵吞國家稅款。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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