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來,國際經濟形勢較為復雜,我國經濟處于“三期疊加”階段,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為此,國家實施定向調控,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讓積極財政政策更大發力,為創業創新減負,讓今天的“小微企”贏得發展的大未來,以此進一步涵養就業潛力和經濟發展的持久耐力。繼今年2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將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范圍由10萬元調整為20萬元后,今年8月19日,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9月2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30萬元后具體稅收政策規定。
為積極落實國務院重大經濟決策,確保納稅人及時、準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在保持現有征管操作規定和小微企業享受優惠的方法相對穩定基礎上,起草了本公告。本公告同時對今年第4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有關新老政策銜接問題一并進行了明確。
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納稅人受益?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是將原來減半征稅標準由20萬元以下納稅人擴大到3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并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從2014年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已經不再受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限定。按照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額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為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管理程序,2014年11月以來,稅務總局先后修改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季度、月份預繳申報表。修改后的納稅申報表,設計了小微企業各項判定條件的指標,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備了簡化備案的技術條件。為此,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需要到稅務機關專門辦理任何手續,可以采取自行申報方法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五、企業預繳時,怎樣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便于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便于稅務機關通過征管軟件監控、落實這項優惠政策,本公告區分“老小微企業”和“新小微企業”進行分別處理。
對于上一納稅年度存續的“老小微企業”。稅務機關通過上年度匯算清繳情況進行數據關聯(每年1季度預繳時,沒有上年度匯算清繳數據的,按照上年度第4季度預繳情況進行數據關聯),對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沒有超過30萬元,稅務機關通過申報軟件協助小微企業享受政策。本公告規定,對于采取查賬征收、定率征收、定額征收的小微企業,只要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本年度預繳時均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為讓更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本公告對小微企業所得稅預繳環節享受優惠政策采取更為開放、靈活的方式。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老企業,如果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可以自行申報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對于“新辦小微企業”。由于新辦企業本年度沒有“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等判斷指標,為簡化操作,讓更多小微企業受益,稅務機關在預繳申報環節只考察“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一個指標,年度累計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適用減半征稅政策。
六、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匯算清繳時怎么辦?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條件,如資產總額、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等是年度指標,需要按照企業全年情況進行判斷,也只有到匯算清繳時才能最終判斷。對于企業季度、月份預繳時預先享受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后,匯算清繳時,需要按照稅法標準進行判斷。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設計了“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方便納稅人申報,也便于征管軟件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對于預繳環節已經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年度匯算清繳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需要補繳稅款。
七、今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匯算清繳的優惠政策銜接問題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出臺后,哪些納稅人今年可以全額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
一是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減半征稅范圍從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下擴大到30萬元以下政策的執行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按照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此項政策從2015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這樣,實行按季度申報的小型微利企業,今年10月1日之后實現的利潤,在2016年1月份征期享受減半征稅政策。這一政策調整,只涉及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微企業,對其他小微企業沒有影響。
(三)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今年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是否都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不是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是一個年度性稅種,由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小微企業所得稅新的優惠政策適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新優惠政策規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需要分段計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潤部分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低稅率優惠政策,按20%計算繳稅;10月1日之后的利潤部分適用減半征稅政策,相當于按10%計算繳稅。
(四)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計算第4季度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匯算清繳如何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1.對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直接全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不需要計算第4季度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2.對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和本公告規定,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其2015年度可以適用減半征稅政策的實際利潤額或者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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