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如下: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 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1.將自產的服裝發給員工用于勞保用品,屬于內部處置,企業所得稅不視同銷售,發生的支出允許稅前列支;在增值稅中也不視同銷售,因為這是將自產貨物 用于應稅項目,而不是用于非應稅項目,也不是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所以此便的增值稅和所得稅都是不能按視同銷售處理。又如將自己生產的筆記本電腦用于 員工辦公使用,是同樣道理。
2.將自產的服裝發給員工用于職工福利費,屬于外部處置,企業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發生的支出允許按照一定的標準稅前列支;在增值稅中也要視同銷售,因為這是將自產貨物用于應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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