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房屋的基本征稅規定
(一)營業稅
服務業—租賃業(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適用營業稅稅率5%,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
(二)房產稅
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房產稅的稅率為12%。
——《房產稅暫行條例》
二、個人出租房屋的征免稅規定
(一)出租住房
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二)出租非住房
1.營業稅
服務業—租賃業,適用營業稅稅率5%。
——《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
2.房產稅
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房產稅的稅率為12%。
——《房產稅暫行條例》
三、單位出租房屋的征免稅規定
1.營業稅:服務業—租賃業,適用營業稅稅率5%。
——《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
2.房產稅: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房產稅的稅率為12%。
——《房產稅暫行條例》
3.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 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 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4號)
4.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
5.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 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7號)
6.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8號)
7.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免征房 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3號)
8.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9.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除10%至30% 后的余值計征,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業主共有房產與其他房產的原值準確劃分開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 入計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10.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
11.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12.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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