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業購進一批水泥用于修建自己的辦公大樓,增值稅不視同銷售貨物,如認證抵扣進項,需進項稅額轉出;
(2)甲企業自產水泥用于修建自己的辦公大樓,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生產水泥過程產生的進項可以抵扣;
(3)甲企業購進一批食用油用于職工食堂炸油條,增值稅不視同銷售貨物,如認證抵扣進項,需進項稅額轉出;
(4)甲企業自產或委托加工食用油用于職工食堂炸油條,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自產或委托加工食用油過程產生的進項可以抵扣;
(5)將自產的服裝發給員工用于勞保用品,增值稅不視同銷售貨物,生產服裝過程產生的進項可以抵扣。
(6)將自產的服裝發給員工用于職工福利費,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生產服裝過程產生的進項可以抵扣。
(7)甲企業購進一臺大型機器設備,并以此投資設立一家生產企業,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可以開專票,購進的設備產生的進項可抵扣;
(8)甲企業購進一批卷煙分配給股東,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購進的卷煙產生的進項可抵扣;
(9)甲企業購進一批月餅贈送給客戶,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購進的月餅產生的進項可抵扣。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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