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326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明確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的請示》(新地稅發〔2009〕15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 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 延長至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解讀:
一、 “未申報”應理解為非主觀故意的行為
上述“未申報納稅造成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應該與“偷稅、抗稅、騙稅行為”中的“未申報”相區別,應理解為納稅人非主觀故意的行為 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即納稅人非惡意的、非明知故犯的未申報納稅造成稅款的流失。
根據最新修訂的《刑法》規定,“偷稅”的概念不再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為“ 采取欺騙、隱瞞手段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 ,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 這里的“不申報”應該理解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等行為;“欺騙、隱瞞手段”包括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多列支出或少列 收入等方式。即強調主觀故意的逃避稅款的行為 , 納稅人主觀已知屬于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仍然執行。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于納稅人偷稅、抗稅、騙稅行為造成稅款的流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滯納金或騙取的稅款,沒有時間期限的限制。國稅函 [2005]813號文曾解釋: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稅務機關不受追征期規定的限制,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
如果企業誤以為只要是“未申報”,超過追征期就可以不用繳納稅款了,將會存在很高的稅務風險。
例 1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證時由稅務機關核定了稅種,納稅人經營期間不進行任何納稅,經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及時進行納稅申報后,納稅人還是未申報。該行為將被認定為偷稅行為,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期限不受時間限制。
例 2 :某企業成立時租用寫字樓進行辦公,辦理稅務登記時沒有核定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稅種,之后購買了房產自用,但沒有按期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如果 3 年( 5 年)內稅務機關沒有發現上述未申報納稅事項,期限過后稅務機關將不再具有追繳權。
二、 “特殊情況”是指稅款金額在 10 萬元以上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國稅函[2009]326 號文規定,因納稅人計算錯誤、不申報納稅等情況,造成未繳或少繳的稅款,稅務機關在 3 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特殊情況追征期可以延長至 5 年。
上述“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的。
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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