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第一款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 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企業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符合四個要件:
一是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二是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專用發票,
三是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四是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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