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
深入貫徹《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進一步加強出口退(免)稅事中事后管理,解決出口企業反映的出口退稅管理規定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持續優化
退稅服務,經研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退(免)稅事中事后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完善了出口退(免)稅備案的規定
1.集團公司需要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總部或其控股的生產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時,不再提供《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或《出
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表》)復印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第三條第 六項第3目停止執行。
2.明確了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但尚未結清出口退稅款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為進一步簡化出口企業報送的資料,明確了外貿企業進口貨物復出口的,申報退(免)稅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
(三)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啟用本公告修訂后的《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來料加工免稅證明》《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和《代理進口貨物證明》。
二、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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