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釋放審批改革紅利,持續增強企業發展動力,按照國務院審改辦的要求,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
一、此次公布取消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背景情況
2014年8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其中,涉及取消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明確,對于上述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3條“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修改為,“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已修改,22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取消,公布該22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法律障礙已經消除,因此,按照國務院審改辦的要求,由稅務總局發文公布已取消的22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二、對取消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后續管理
此次公布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大多是涉及減稅、免稅的稅收優惠核準事項,含金量高,對釋放企業活力,增強企業發展動力具有重要作用。《公告》明確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全面落實取消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應當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和征管流程,明確事中事后監管要求;應當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公布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現將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予以公布(見附件)。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全面落實取消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和征管流程,明確事中事后監管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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