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銷貨物?代銷商品如何納稅?代銷手續費與平銷返利又有什么差別?本文針對這些問題給予了詳盡的解答。
委托代銷商品本身的經營活動屬于購銷貨物,在其經營過程中,貨物實現了有償轉讓,按照增值稅法規規定,應屬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因此,增值稅 法規將委托代銷貨物和受托代銷貨物作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計征增值稅。委托代銷的特點是受托方只是一個代理商,委托方將商品發出后,所有權并未轉移給受托 方,因此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將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才轉移出委托方。所以,企業采用委托代銷方式 銷售商品,發出商品時,不能確認銷售收入,只有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銷清單時,才能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
稅法規定
營業稅對代銷商品征稅,不是針對貨物有償轉讓這個過程的經營業務,而是對代理者為委托方提供的代銷貨物的勞務行為征稅。這是由于代銷本身的內含所確定的。
所謂代銷商品,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銷售委托方的貨物并收取手續費的經營活動。僅就銷售貨物環節而言,它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但受托方提供了勞 務,就要取得一定的報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營業稅是對受托方提供代銷貨物業務的勞務所取得的手續費征稅。掌握代銷貨物的關鍵,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 名義,從事銷售委托方貨物的活動,對代銷貨物發生的質量問題以及法律責任,都由委托方負責。
如果受托方將代銷貨物加價出售,仍與委托方按原價結算,以商品差價為經營報酬,則此差價構成了代銷貨物的手續費,對此差價仍應征收營業稅。
如果受托方將代銷貨物加價出售,仍與委托方按原價結算,另外收手續費。那么受托方的手續費收入包括兩部分:一是銷售貨物的差價;二是另收取的手續費。對此兩部分收入,仍應征收營業稅。
由此可見,對于代銷行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續費,不論如何結算,也不論是否作為銷售貨物的價格或價補收費,它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稅法專家認為,代銷貨物有以下三個特點:
(1)代銷的貨物,其所有權屬于委托方;
(2)受托方按委托方規定的條件(如價格)出售;
(3)貨物的銷售收入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續費。
需要注意的是,在稅收征管實踐中,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文件發布后,一些稅務人員未能全面 理解文件精神,往往根據該文關于“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 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的規定,要求代銷企業從委托企業收取的代銷手續費收入繳納增值稅。當《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下發后,又根據該文中關于“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 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 片面認為凡是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掛鉤”計算的收入,就是返還利潤,就應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征收增值稅,卻忽略了取得返還收入的前提應是“因購 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收入,即不管收入來自何種經營行為,一味強調“收入與商品銷售掛鉤”的計算條件,誤將受托方因提供勞務而從委托方取得的代銷手續 費收入作為購買方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返還收入,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征收增值稅。當然,也有誤將購買方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返還收入,作 為受托方因提供勞務而從委托方取得的代銷手續費收入征收營業稅的問題。如此混淆代銷手續費和平銷返利的界限,必然造成納稅人重復納稅的情況發生。因此,有 必要厘清代銷手續費和平銷返利的界限及應納稅款。
代銷手續費與平銷返利的差異
代銷手續費與平銷返利產生于不同的經營行為,因而歸屬于不同稅種的征收范圍。如上所述,代銷手續費產生于代銷經營行為,是受托方從委托方收取的代理勞務收 入,與代理業務相關,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而平銷返利則是產生于平銷經營行為,是購貨方從供貨方收取的用于補償進銷差價損失的返還收入,與購銷業務相關, 因此應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
根據國稅發〔1997〕167號文件和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的精神,在平價購銷業務中,生產企業(銷售方或供貨方)將貨物賣給了 商業企業,貨物相關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貨物是商業企業的貨物,雙方是購銷關系,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只是供貨方為了控制自己商品的最終銷售價格,使自己 的商品更具有競爭力,與商業企業協商按購入價(平價)銷售貨物(相當于商業企業利潤為零),銷售完以后,按銷售量(額)對商業企業返還一定比例的利潤,作 為對商業企業進銷差價損失的補償。因此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計算的返還收入,屬于平銷 返利,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反之,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 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未列舉代銷手續費),不屬于平銷返利,不征收增值稅,應征收營業稅。
綜上所述,稅法專家提醒,要正確理解代銷手續費與平銷返利的納稅區別,就是:只要是代銷手續費,無論是否與銷售額掛鉤,都應該繳納營業稅。只有平銷返利,需要區分是否與銷售額掛鉤,進而確定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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