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折扣銷售(商業折扣)方式稅務處理
折扣銷售,又稱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
1.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明確規定,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2.增值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是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 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如對出版單位委托發行圖書、報 刊、雜志等支付給發行單位的經銷手續費,在征收增值稅時按“折扣銷售”的前述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明確上述“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 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 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3.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 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二、銷售折讓方式稅務處理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1.企業所得稅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則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2.增值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 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間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銷貨方可 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銷售退回方式稅務處理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
1.企業所得稅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2.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規定,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由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貨方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作銷項負數處理。
四、還本銷售方式稅務處理規定
還本銷售,是企業銷售貨物后,在一定期限內將全部或部分銷貨款一次或分次無條件退還給購貨方的一種銷售方式。
根據(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五、以舊換新方式稅務處理規定
以舊換新銷售方式,是指企業銷售貨物是以回收的商品作為取得的對價的銷售方式。
1.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2.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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