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兩年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深入清理過程中,在筆者所處的四川省彭州市工業開發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管面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一、存在的問題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這一時間點,受讓方并未實際使用土地。依此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并不準確。
征收范圍。川地稅函〔2005〕531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由縣級政府按批準的城鎮近期規劃確定”。由于土地規劃的不同,即使是兩塊在同一行政區域、用途相同且相鄰的土地,納稅義務也不相同。此外,政府規劃部門對企業已經支付土地出讓金地塊的設計規劃一直在變動,造成征稅范圍的不確定性。
稅額標準?!冻擎偼恋厥褂枚悤盒袟l例》規定:“縣(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適用稅額標準”。由于缺乏綜合考證,同一行政區相鄰兩個區域,因處于規劃區內、外,等級相差較大。工業開發區規劃范圍內地域每平方米12元的標準,遠高于成都地區其他三圈層縣(市)。
優惠政策。縣(市)政府為拉動地方經濟發展違法違規許諾企業稅收優惠,使進駐工業開發區的企業不能明確自身的納稅義務。工業開發區內部分工業房地產開發商違法宣傳,利用本不存在的稅收優惠促進交易完成,造成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誤讀。
二、思考及建議
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問題,應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起始時間,約定交付日未實際交付時應明確指出納稅義務人是否是實際使用人;逐步完善、細化“實際使用人”的概念,明確界定標準。
對如何確定征收范圍問題,應按土地的用途劃分,對非農業用途的土地統一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政府在出讓土地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已規劃好區域的變動。
對稅額標準調整問題,稅務機關應主動參與稅額標準的調整,并作出科學的財政收入預測和地方稅收收入預測。
對稅收政策減免問題,政府不應盲目地以稅收優惠政策吸引投資,稅收優惠管理權應集中于稅務機關。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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