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范圍
第一條 受托人對當事人(委托人)的委托,依法、獨立、公正地進行研究論證。
委托人可以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 論證專家由雙方協商選定。
第三條 法律意見書依據事實、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書寫。
第四條 論證實行一方委托制度,不接受同一事件雙方當事人的委托。
第二節 論證專家組成
第五條 論證專家由若干人組成,受托人安排論證會的召集人、主持人。
第六條 北京法律人信息咨詢中心備有法學家委員會名冊,參加論證的專家應從具有高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的專家中邀請。無相關資質的不得參加論證活動。
第七條 論證地點由當事人或受托人選定。
第二章 論證程序
第一節 論證申請
第八條 論證程序自申請論證會的當事人與受托人簽定委托合同之日起三至五日內召開論證會。
第九條 當事人提出論證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出論證申請書,應寫明:
1、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手機、電子郵件等便利的聯系方式。
2、申請人所依據的論證事實和理由。
3、寫出詳細的案情介紹和要求、目的。
4、論證申請書由當事人或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二)提出論證申請書,應附具當事人所依據的論證事實和理由的全部證據材料復印件。此材料不再退還當事人。
第十條 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及其材料后,認為申請論證的手續不完備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或委托人予以完備。材料完備論證結論公平。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份數,與出席專家人數相等的情況下,再增加一份。
第十二條 出席論證會議的專家接到申請人提交的論證文件應在三至五日內閱卷,并備好發言提綱。
第十三條 論證專家閱卷完畢即召開論證會議。
第十四條 論證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宣布出席會議的專家名單和會場紀律。
論證會議由紀錄員一至二人將論證意見記錄在案。
第二節 回避
第十五條 論證專家,與論證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對論證專家回避請求應在論證會之前提出。
第十七條 論證會議實行不公開制度。
一般不準旁聽和新聞采訪。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節 出具專家法律意見書
第十八條 論證會議結束之次日起三至五日內應由受托人出具專家法律意見書。
文后有專家親筆簽名,并蓋有相關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 專家法律意見書以中文構成,需要制作外國文字文本的,當事人或委托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簽定之前說明。翻譯人員可以由當事人或委托人選定,翻譯費用由申請人自理。
第四節 送達
第二十條 專家法律意見書由主持人定稿并送達。
第二十一條 專家法律意見書未經專家同意,任何人不得公開發表、散發只供內部使用。
第二十二條 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論證的非涉及案件的事項,不受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限制。
第二十三條 專家同意在北京法律人信息咨詢中心官方網(juristunion.com通用網址:法律專家論證)刊登的,經過編寫免費刊登。
第三章 論證成果的使用
第一節 研究成果應為社會服務
第二十四條 論證的研究成果,可供大學、科研單位或有關業務部門提高專業知識使用。
第二節 為司法服務
第二十五條 涉及法律知識的可供司法部門、科研、教學單位作為教學研究案例無償使用。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簡稱《論證規則》由北京法律人信息咨詢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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