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即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 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 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 戶在內。因此,郵政部門設立的物流公司銷售禮品是否繳納增值稅,應先確定其是否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如以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應當征 收增值稅;如以非應稅勞務為主,則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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