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18號),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將一般納稅人的資格認定由審批制調整為登記制。筆者在對比新舊政策的基礎上,總結梳理新管理制度下的三方面涉稅風險,做以下提示。
(一)合理選擇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
新辦納稅人在從事生產經營時,可以根據預計未來12個月的生產經營規模或實際生產經營的需要,選擇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或者在銷售額超過標準前先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根據18號 公告第三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上述“規定標準”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營改增”試點中規定的銷售額標準。一般來說,是指工業企業年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年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現代服務業等“營改增”納稅人年銷售額在500萬 元以上。上述“有關政策規定”主要指兩類情形,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必須按小規模納稅 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二是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第三條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連續12個月營業額變化要關注身份轉換
如果納稅人開始是小規模納稅人,隨著市場的開拓,就要關注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是否會達到上述銷售額的標準。如果預計下個月起,連續12個 月的銷售額可能達到規定的銷售額標準,應及時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相關手續。稅法規定,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應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而未 辦理的,經稅務機關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后,逾期仍不辦理的,將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如,某商業企業原為小規模納稅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連續12個月實現銷售額81萬元,假設2015年4月的申報期結束日是5月15日,按稅法規定應該于2015年5月15日之后的20個工作日內(即6月12日前)按照18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如果到6月12日為止該納稅人還沒有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6月12日之后的10個工作日內(即6月26日前)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接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相關手續。在稅務機關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之前,2015年5月、6月稅務機關仍然對該納稅人按小規模納稅人征收增值稅。
假設2015年7月該企業出售貨物含稅銷售額82 400元,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52000元,由于該納稅人對《稅務事項通知書》置之不理,對7月的收入還是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申報繳納了增值稅2400元。對此,主管稅務機關會要求企業計提2015年7月銷項稅額11 972.65元(82 400÷1.17%×17%),補繳增值稅9 572.65元(11972.65-2 400)。由于該企業7月沒有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對應的進項稅額無法認證抵扣,也不可以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
(三)準確核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時,每個月對含稅銷售額根據3%的 征收率計算“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即可。但如果轉換為一般納稅人,就發生了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從使用普通發票變為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發票時需要價 稅分離;二是使用的“會計科目”發生重大變化,從“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二級核算到“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三級明細核算,涉及進項稅額、銷項稅 額、進項稅額轉出、轉出未交增值稅等;三是納稅人從采購貨物到接受服務,都要有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意識,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抵扣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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