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醫患協議書”有無法律效力,應根據其內容具體分析。“醫患協議書”可分以下幾種:
(1)醫患賠償協議。是內容是,發生醫療糾紛后,就醫方對患方的賠償問題簽訂協議。這種訴訟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并不禁止,但應注意的是: 第一,該種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包括:不得以這種方式了結構成刑事犯罪如醫療事故罪的醫療糾紛;賠償數額上不能顯失公平。第二,即使簽了這 種協議,也不能剝奪患方就同一問題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權利。
(2)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這是指實施手術或復雜的臨床檢查前,由患者或家屬或患者所在單位在醫療方已擬好的“同意書”上簽字。筆者認為核種“同意 書”的意義有兩個方面:其一,患方簽字后,表明醫方實施手術、麻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的程序,即從等距離意義上表明醫療行為合法。其二,患方簽字后,表明患 方對該醫療措施的固有創傷及可能發生的醫療意外已經知曉,如確系醫療意外致使病人身體損害醫療方不承擔法律責任。但該“同意書”不能免除醫療方的過失賠償 責任,醫療方不能認為只要患方在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上簽了字,醫方就可免除一切法律責任。
(3)醫方通過與患方簽訂協議免除法定義務。這種協議內容違法,是無效的,理由很簡單:醫方在醫療過程的業務注意義務是由法律、法規、規章、醫療操作規則明確規定的,是一種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根本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變更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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