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的范圍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下列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時,受害人有權取得行政賠償:
1.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務、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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