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委會〔2015〕7號 商務部、海關總署: 商務部《關于繼續征收碳鋼緊固件反傾銷稅的請示》(商救濟發[2015]227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52條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在反傾銷期終復審期間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反傾銷稅的征收對象、稅率及反傾銷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征方法,繼續按《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稅委會〔2010〕1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決定自稅委會〔2010〕15號文件所規定的反傾銷措施終止之日起執行。 本決定由商務部對外公告;海關總署通知各地海關執行。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5年6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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