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習近平29日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根據主席特赦令,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犯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對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釋放。
1949年來大陸實行過7次特赦
第1次
1959年12月4日,對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
第2、3次
1960年11月28日和1961年12月25日,對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兩次共釋放了11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范漢杰、李仙洲、廖耀湘、杜建時等。
第4、6次
1963年4月9日、1964年12月28日、1966年4月16日,對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三次共釋放了145名“戰爭罪犯”。
第7次
1975年3月19日,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并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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