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立中從五個方面分析了兩岸避免雙重課稅的意義和作用。一是優化投資環境。協議通過制定優惠合理的協議稅率,為兩岸企業提供相對穩定、透明、有競爭力的投資環境和條件。二是降低稅收負擔。協議通過劃定征稅的權限,明確稅收抵免的方法,將有效消除重復課稅現象,切實降低兩岸經濟往來中企業和個人的稅收負擔。三是公平稅收待遇。協議有關非歧視待遇的規定,有利于避免稅收歧視,確保投資者享有不低于當地居民的稅收待遇。四是強化稅收合作。協議搭建了稅收合作的平臺,有利于維護良好的稅收征管秩序,消除潛在的稅收不公平現象。五是有效解決爭議。協議建立了兩岸稅收爭議相互協商的解決程序,通過制度化安排,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有效的救濟渠道。
在第11次會談上,海協會和海基會還就下一階段將要協商的議題安排交換了意見。雙方同意繼續推進ECFA協議后續貨物貿易協議、爭端解決協議、大陸居民經臺灣中轉及進一步便利兩岸同胞往來、兩會互設辦事機構、兩岸環境保護合作等議題的磋商。雙方就推動教育、文化、科技等領域的交流合作議題也做了探討。
兩岸就“避免雙重課稅”談了很多年,但因牽涉各方利益,協調起來并不容易。此次終于塵埃落定,將減輕企業和民眾稅負,特別是對于數以萬計來大陸投資的臺商來講,效果明顯,有利于增強其競爭力。
“兩岸稅務協議的最大紅利在于避免重復課稅。”上海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會長葉惠德表示,如果某個臺商已在大陸繳稅,而返臺后又面臨課稅,則需要計算雙方課稅數額:如臺灣方面課稅比大陸多,則減掉已在大陸繳付部分后,再繳付;如臺灣方面課稅比大陸少,就不用再繳。
此外,目前不少被臺資企業派駐大陸工作的臺灣高管每月均需在兩岸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協議生效后,他們只需在一方繳納,這對于減輕個人稅負和公司財務負擔都是一大利好。
假如張某在臺灣某公司上班,年薪100萬元(新臺幣,下同),在臺灣的所得稅率是12%,須繳稅12萬元。張某被派往大陸子公司上班120天,期間工資約為33萬元,在大陸適用的所得稅率為25%,其在大陸須繳所得稅約8萬元。根據臺灣方面現行規定,在大陸繳納的所得稅不能扣抵,張某在兩岸的總稅負是20萬元。
“協議生效后,張某在臺灣所繳12萬元所得稅稅額不變,但其到大陸出差部分,因協議規定居住未滿183天可以免稅,因此總稅負減輕為12萬元。有一大批臺商、臺灣高管都能享受到這一減稅福利。”該人士說。
臺灣當局財政部門相關人士認為,以2011年度資料估算,此次簽署稅務協議可為臺商、陸商分別減輕稅負39億元(新臺幣,下同)和1億元,并使臺灣稅收凈增81億元至133億元。
針對許多臺商是在第三地注冊后來大陸投資的現狀,協議特別規定,只要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臺灣,也適用該協議。對此,業內人士表示,這一規定充分考慮到了臺商投資大陸的特殊情況,在稅務談判中也是一大難點,這一來之不易的成果,將為臺商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
不僅如此,協議對在臺陸資企業也帶來利好。陸資企業可以選擇由集團公司在大陸統一繳稅,無需因兩地稅率不同而進行調整,增加了陸資的保障,也增強了陸資在臺灣投資的信心。
另據介紹,大陸一些地方政府在征稅方面不夠規范,兩岸簽署協議后,臺商納稅環境有望得到明顯改善,這對提升臺企競爭力大有幫助。從長期看有利于兩岸企業發展,增加就業和消費,裨益兩岸經濟的長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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