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于財政收支壓力,“盤活存量”正在成為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的眾多穩增長組合中,最具潛力的一項工具。而審計署的最新數據顯示,這項工具近期的發力點或將從車輛購置稅開始。
2015年10月,審計署公布了兩個月前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貫徹落實跟蹤”的審計結果,其中,車輛購置稅補助地方建設項目資 金中沒有“花出去”的數額,占整體抽查資金量的將近10%.審計署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37個省和計劃單列市收到的車輛購置稅補助公路、水路建設 項目資金累計結轉結余達640億元。近三年來這一數額成倍增長,從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59億,增加到2013年的117億和2014年的464億元。
這些“花不出去”的錢,主要集中在國省道和農村公路建設補助資金方面。
車輛購置稅在中國預算體制里按照“專款專用”管理,其支出主要以交通部門批項目的形式,類似專項資金。有地方稅法專家認為,車輛購置稅支出不及時,是 導致上述項目資金在2014年大量結轉結余的主要原因,而根源就在于專款專用制度——這筆資金不必經過市縣財政部門,就能直接由省財政廳撥給省交通廳,然 后下放到市縣交通部門,支出監督比較弱,“因為是專款專用,所以即便產生大量結轉結余,也無法改變用途”。
經濟觀察報獲悉,在2014年開始的財稅改革背景下,財政部正在研究取消車輛購置稅的專款專用制度,將其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以稅收返還或一般轉移支付的方式,下撥給地方政府。
制度
車輛購置稅,顧名思義是在購買車輛時繳納的稅收,是非常單一的稅種,基本是一次性繳稅,稅率一直都是10%.其中,2008年國家為了刺激消費,曾經 車輛購置稅稅率從10%降到5%,2009年為8%,后來又回到10%。2000年初中國實施費改稅之前,這項稅種叫做車輛購置附加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 費,歸原交通部管轄,主要用于修建中國的普通公路橋梁以及高速公路等,并且由汽車廠商代征。
后來國家專門設置了車輛購置附加費征集管理處,由交通部下屬各地交通局管轄。費改稅后,征收主體也相應改為各地國稅局。
隨著中國汽車保有量增長至2014年的1.54億輛,車輛購置稅水漲船高,對整體稅收的貢獻也開始不可或缺。國稅總局的數據顯示,2005 年~2012年,車輛購置稅收入由558億元上升至2229億元,增加了3倍,年均增長21.80%,略高于同期稅收收入增長水平。車輛購置稅收入占全部 稅收收入的比重達2%,在現行18個稅種中,收入規模居第10位。
按照相關規定,車輛購置稅是完全的中央稅,所有征收入庫的稅收歸中央財政所有。但考慮到各地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需要,一般情況下,大部分車輛購置稅都由中央補助給地方使用。以2014年為例,車輛購置稅收入2885億,補助地方支出就達到2665億。
車輛購置稅收的支出,一直以來是參照專款專用的制度來管理的。2000年,財政部和交通部印發《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財政部負 責車購稅收入分配,向交通部定期通報車購稅收入及分配情況,并對交通部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交通部負責交通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
并且,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專門在2001年下文,要求車輛購置稅由中央財政根據交通部提出、國家相關部門審批的支出項目,統籌安排,主要用于國道、省道干線公路等建設,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并且用于補助地方資金時,不作為經常性財政收入。
2014年12月,財政部再次發文要求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財政預算,還對各類車輛購置稅資金的支出項目給出了具體的金額范圍。
具體來說,普通國道、省道災毀恢復重建資金年度總規模原則上不超過100億元;公路災損搶修保通項目支出按每次公路災損災情類別分批次給予補助,最高 不超過1000萬元,最低不低于400萬元;新造農村渡船單船獎勵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5萬元;節能減排量可以量化的項目,根據年節能量按每噸標準煤不超過 600元或根據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噸標準油不超過2000元給予獎勵等。
相關稅法專家告訴經濟觀察報,這筆錢整體來說是用于和交通相關的項目,比如“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中,安排適當資金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和節能減排。2012年,中央財政設立了公路甩掛運輸試點專項資金,也是來自車輛購置稅資金。
審計
但此次審計署發現,這些運用專項資金形式支持的項目,存在大量資金結轉結余,也即“錢花不出去”的問題。
審計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7月底,江蘇、江西、河南、廣東、廣西、貴州6省尚有160億元2014年以前的車輛購置稅補助資金尚未安排使用,占6 省2014年底結轉結余資金237億元的67.5%。實際上,早在2015年6月,審計署就在《關于201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 告》中指出,影響存量資金盤活的因素中,預算中有專項用途的收入較多、按現行管理辦法不能統籌安排的情況較多。
審計署提到,2014年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有6257.25億元(占9.7%),如車輛購置稅收入連年結轉,在不斷擴大支出范圍的情況下,年底仍結轉39.69億元。
其中,江蘇省2012年車購稅助地方建設項目資金結轉3855萬,2013年結轉4930萬,2014年飚增,結轉8.2億。江蘇不是單獨的情況,貴州2012年結轉2.9億,2013年結轉8.7億,2014年結轉變成了51億。
一位稅法專家對經濟觀察報分析,車輛購置稅補助地方項目資金在2014年結轉額度突升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支出上出了問題。特別是在2014年經濟形勢 嚴峻,這些資金作為補助到了地方政府后,由于項目本身的土地、環保等問題,再加上反腐“高壓”下地方官員“不作為”而沒有支出,造成了大量的結轉結余。
上述人士表示,由于財政對支出進度考核,所以這筆錢財政部門是肯定不會截留的,并且會督促項目的支出,但有可能這些資金滯留在了主管地方項目的交通部門手上,沒有花出去。
比如,車輛購置稅補助資金中的農村公路升級費用,是由省財政廳直接到交通廳再到市縣交通部門的,不經過市縣財政部門,支出安排并不明確,支出監管也不 嚴格。“2015年財稅改革之后,財政部開始加大壓縮專項資金規模的力度,車輛購置稅的支出方式也發生了變化,現在是交通廳報一個項目計劃給省財政廳,然 后省財政廳根據計劃下撥各個市縣財政部門,由市縣財政局在根據當地交通報的項目再分配。”
但這種做法僅僅是加強了監管,并沒有改革車輛購置稅“專款專用”的性質,在財政部門看來,這與稅收本身中性原則相悖。上述稅法專家表示,最好的辦法是將其納入一般公共預算,以稅收返還或一般轉移支付的方式,下撥給地方政府,以符合稅收的公平中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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