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職工薪酬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后提供給職丁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薪酬,其中,非貨幣性薪酬主要為非貨幣性福利,包括向職工無償提供自己擁有的資產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將外購的房屋作為福利獎勵給職工個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會計上不作為收入處理。
二、稅法規定
1、企業所得稅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房屋獎勵給職工,資產所有權已發生轉移,應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規定
根據《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規定,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房屋獎勵給職工,應該根據購房價款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營業稅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房屋獎勵給職工,如果房屋市價高于原價,應該按照差額繳納營業稅,反之,則不繳稅。
三、財稅差異
對于視同銷售,一般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企業將房屋贈送給職工,則屬于前者。
例、某單位與職工簽訂協議,如果在本單位從業達到20年以上,就贈送房屋一套給職工。假如張某獲得企業獎勵的住房一套,市場價為25萬元,假設該房屋購置原價為30萬,已提折舊10萬元。該房屋為單位團購所得。
解析:
1、對張某買房行為的個人所得稅稅務處理是:
300000÷12=25000(元),適用稅率25%,速算扣除數1375。張某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00×25%-1375=73625(元)
2、企業應繳營業稅:該房屋原價為30萬元,市場售價25萬元,售價小于原價,不繳納營業稅。
3、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
累計折舊 10
貸:固定資產3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
借:管理費用等 2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20
納稅調整:年終匯算清繳時,應納稅調增5萬元(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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