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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0萬~30萬元的所得稅這樣算

信息來源:中國稅法專家網  文章編輯:超級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5-09-10 16:07:47  

    為了促進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且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以及后續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及年度匯算清繳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政策內容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09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和《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及《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以上四個文件分別規定,自201011日——201112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和201211日——201512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以及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5313日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自201511日至201712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592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一)自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二)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101日至201512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10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繼續執行。

二、優惠條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必須要符合以下四項條件及相關政策。一是必須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從2011年起應執行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發展改革委令20119號)的規定。二是應納稅所得額符合規定。即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等于企業年度利潤總額。三是從業人數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四是資產總額。根據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稅款預繳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并在匯算清繳時統一處理。

(一)采取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20萬元—30萬元的,下面將單獨計算。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對于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20萬元—30萬元的,下面將單獨計算。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

(三)對于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征稅政策預繳稅款;超過20萬元—30萬元的,下面將單獨計算。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

四、所得超過20萬元—30萬元的所得稅計算

(一)準確理解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

1、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僅第四季度能享受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全年都能享受。

22015年度所得分段按比例計算劃分成為兩部份,分別適用不同的減半口徑,99號文第二條: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101日至201512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10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對于第二條的理解,首先要避免一個誤區,那就是不要認為1-3季度和第4季度按照各自區間的實際收入成本費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大智慧”,為了“便利計算”,對于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至30萬(包含)的企業,將2015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經營月份的比例“分解”為兩個部分,其中,屬于第4季度的所得,減半減按20%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應納所得稅額計算

1、計算確定2015年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30萬的,進行第二步計算;(20萬及以下的,全年減半,減按20%征收;30萬以上的,按法定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這兩種情況比較簡單,不展開分析)

2、按照99號文第二條規定分解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第四季度的所得以及第四季度外的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數/2015年度實際經營月數;

第四季度以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

3、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倒推計算2015年度減免所得稅額。

全年應納稅額=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50%20%+(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20%

減免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額

(三)舉例

計算2015年度應納稅額,需要區分2015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第一種情況為12個月,第二種為超過3個月但未滿12個月,第三種不超過3個月這三種情況具體分析。

1、某企業設立于2008年,符合小微企業條件,2015度經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28萬元,該企業2015年度應納稅額是多少?(注:全年經營月份數為12個月,第四季度經營月份數為3個月)

根據99號文第二條的規定,該企業2015年您度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可以享受自2015101日起減半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應納稅額計算步驟如下:

1)分解2015年度的所得,計算2015年度第四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其他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28萬*3/12=7萬元,該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半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

第一到第三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8萬——7萬=21萬元,該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

2)計算2015年度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21萬*20%750%20%4.2+0.7=4.9萬元

2、某企業設立于20154月,符合小微企業條件,2015度經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27萬元,該企業2015年度應納稅額是多少?(注:全年經營月份數為9個月,第四季度經營月份數為3個月)

根據99號文第二條的規定,該企業2015年您度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可以享受自2015101日起減半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應納稅額計算步驟如下:

1)分解2015年度的所得,計算2015年度第四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其他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27萬*3/9=9萬元,該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半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

第一到第三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7萬——9萬=18萬元,該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

2)計算2015年度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18萬*20%950%20%3.6+0.9=4.5萬元

3、某企業設立于201511月,符合小微企業條件,2015度經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24萬元,該企業2015年度應納稅額是多少?(注:全年經營月份數為2個月,第四季度經營月份數為2個月)

根據99號文第二條的規定,該企業2015年您度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可以享受自2015101日起減半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應納稅額計算步驟如下:

1)分解2015年度的所得,計算2015年度第四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其他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24萬*2/2=24萬元,該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半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

第一到第三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4萬——24萬=0萬元,該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所得稅優惠

2)計算2015年度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0萬*20%2450%20%0+2.4=2.4萬元

五、匯算清繳

(一)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二)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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