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為B公司母公司,A公司將一筆資金(非資本金)給B公司使用(超過一年),未收取任何費用,請問:稅務局是否會要求A公司必須收取B公司的借款利息,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收取利息?如果要收取利息,能否將幾年的利息一次性收取,例如5年,B公司在第五年一次性返本付息給A公司,A公司開的利息發票(5年利息合計數)B公司能否全部在稅前抵扣,如果不能,需如何處理?關聯企業借款在稅務方面還有哪些需注意的地方?
稅法專家分析:
1.《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 合理調整。稅法專家分析認為,關聯企業間資金借貸,如果融通資金約定利率低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 并要求其繳納相應所得稅。
2.收取利息時應該代開具發票。
3.關聯方利息在符合稅法規定的債資比例及利率水平范圍內可以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借款, 應符合稅收規定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注:金融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5:1,其他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2:1),關聯方之間借款超出上述債 資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情況外,原則上不允許稅前扣除。
對于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費用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作了進一步規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對于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費用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作了進一步規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四條規定: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說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包括借款方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以及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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