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銷售方式,是指企業銷售貨物是以回收的商品作為取得的對價的銷售方式。
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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