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公司主要從事藝術品投資業(yè)務,目前開發(fā)藝術品托管回購項目,與客戶達成協(xié)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某公司)自行購進藝術品后,銷售給乙方(購買人)并支付價款給甲方(假設10萬元)。
(2)乙方再將藝術品委托甲方繼續(xù)托管,托管期間,藝術品可能增值,甲乙雙方預判該藝術品的增值金(2萬元)。
(3)托管期間,甲方要定期向乙方支付預判的增值金。托管期滿乙方向甲方支付托管期間的托管費。(按交易價10萬元×1%=1000元)
(4)托管期間, 若選擇委托甲方出售該藝術品,對高于預判增值金部分甲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賣13萬元,增值1萬元×30%即3000元)
(5)托管期滿,藝術品未出 售,并且乙方未按階段收取甲方預判增值金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以預判增值金后的價格回購(即12萬元),甲方不得拒絕。
(6)在托管期間,若乙方已按階段收取甲方的預判金時,則托管期滿甲方應按照成交價(10萬元)回購該藝術品。
對于上述業(yè)務模式,請問:
(1)鑒于投資行業(yè)的增值額比較高,因此稅負也較高,某公司是否申請小規(guī)模納稅人比較好?
(2)合同中某公司收到乙方價款10萬元,是做銷售還是做暫借款處理?
(3)某公司向乙方支付的預判增值金是否做暫借款的利息成本?
(4)乙方向某公司支付的托管費,某公司是否需要記入“其他業(yè)務收入”?
(5)在出售藝術品時,對于高于預判增值金部分某公司收取的傭金是否需要記入收入并開具發(fā)票?
(6)某公司以10萬或12萬回購藝術品時,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7)某公司對上述業(yè)務模式目前涉及的賬務處理較為繁瑣,有什么較好的方案設計嗎?
解答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年銷售額達80萬元必須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按照一般納稅辦法計算增值稅。年銷售額達不到80萬元可以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征稅。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條款失效]規(guī)定,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2)根據貴公司目前簽訂的合同條款,你公司收到乙方10萬元,應作為銷售處理。
(3)貴公司向乙方支付的預判增值金只能暫作往來款處理,將來乙方委托你公司對外銷售,應由乙方給最終買家開具發(fā)票,你公司代收銷售款后先沖減已預付的預判增值金,剩余款項再扣除你公司應得的托管費、傭金后,支付給乙方。
(4)貴公司取得的托管費應向乙方出具服務業(yè)發(fā)票,繳納營業(yè)稅,托管費收入應作其他業(yè)務收入處理。
(5)是的。貴公司收取的傭金需作為其他業(yè)務收入處理,并向乙方開具服務業(yè)發(fā)票,繳納營業(yè)稅。
(6)貴公司回購藝術品時,應作為購進處理,乙方應到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并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7)對于貴公司的業(yè)務需求建議設計業(yè)務模式如下:
當乙方向你公司購買藝術品,你公司作預收賬款處理,乙方實際提貨時,你公司結轉收入并繳納增值稅。如果乙方找到買家,則你公司與乙方原購銷合同廢止,你公 司退還預收賬款,并由你公司將藝術品直接銷售給乙方指定的買家,你公司取得的價差,一部分以傭金方式支付給乙方,乙方就取得的傭金向你公司開具服務業(yè)發(fā) 票,對于傭金部分你公司作銷售費用處理,你公司取得的價款扣除支付給乙方傭金后的差額,即為你公司收益。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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