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分公司與總公司由同一稅務機關管理,稅務機關對于分公司采用備案制,分公司無法取得自己單獨的稅務登記證。因而無法自己開具發票。如果分公司可以自己取得稅務登記證,由于不動產發票的購領需要提供房屋預售證與規劃許可證,經過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常規情況下,提供總公司的預售證與規劃許可證是無法領購分公司抬頭的發票。
因而,稅法專家認為,常規情況下,由于項目立項、規劃、施工、預售都是總公司的抬頭,是無法以分公司名義開具發票對外經營。只能以總公司名義購領發票對外銷售。
二、分公司對外支付成本費用,取得分公司抬頭的票據,企業所得稅是明確的,不存在稅務風險。但是土地增值稅對于這種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土地增值稅以立項或者規劃分期作為清算單位,而立項人與規劃人都是總公司,因而總公司是土地增值稅清算人,這時發票是分公司存在著瑕疵。由于土地增值稅涉稅金額巨大,目前經過與多位稅務實操官員的溝通,部分認同可以參照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而部分則提醒存在著不確定性的稅務風險。
如果收入以總公司名義開票確認,成本取得分公司抬頭發票,這種情況需要個案處理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因而綜上所述,如果土地增值稅風險可以提前溝通明確,則可以以分公司支付成本取得發票。否則,則應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運作,以總公司的名義開具多個帳號、制作多個合同專用章或者多個公章,并以數字進行標識,以劃清內部的權利與義務。僅項目開發業務不需要成立分公司進行運作。項目開發外的業務可以通過分公司的名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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