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企業向民間借高利貸的稅務風險主要體現為:民間高利貸融資付出的利息高,無利息票據,企業所得稅前無法扣除,如被稅務部門查出還要代扣20%的個人所得稅。
為了避免民間融資的稅務風險,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應從以下三方面來控制:
第一,企業與自然人應簽訂借款合同,而且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
第二,要注意非法集資和真實、合法、有效的真正含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三,注意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的內涵。
必須明確4點:一是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加浮動利率。二是政府公告基本上將貸款利息放寬到全部實際支付的利息。三是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 利率情況說明;最晚應當在年末匯算清繳時提供并付報稅務機關。四是利率參考標準包括了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而眾所周知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較高的,因此企業在本省范圍內找到一家這樣的參考標準,并非難事。這樣的規定也意味著,只要企業支付的利息不離譜,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扣除。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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