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從事委托加工出口業務,根據取得原材料的渠道不同,可大體將其分為四種模式:第一種,國內采購原材料委托加工;第二種,一般貿易進口原材料委托加工;第三種,來料加工委托加工;第四種,進料加工委托加工。
以外貿企業委托加工出口的凈現金流量為目標值,闡述四種模式的操作方法,并舉例說明方案優劣,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一、國內采購原材料委托加工
外貿企業從國內采購原材料,委托生產廠加工后出口,其退稅操作應根據《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以 下簡稱39號文件)第四條第(五)款的規定,“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 額。外貿企業應將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除外)作價銷售給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應將原材
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
以上文件意味著,此種模式下,原材料發票與加工費發票分別退稅的情況已經退出歷史舞臺。
我們用例子的形式講解,四種模式的前提均如下:
外貿企業采購原材料價值均為100萬元;外貿企業銷售給加工廠的成本利潤率為10%;加工廠不含稅加工費均為20萬元;最終出口收入為150萬元(來料加工模式下為加工費50萬元);雙方增值稅率均為17%,不考慮其他因素。
舉例如下:
外貿企業從國內采購原材料,不含稅價格100萬元,進項稅17萬元;作價110萬元銷售給加工廠,銷項稅=110×17%=18.7(萬元),外貿企業在此環節產生應納增值稅額18.7-17=1.7(萬元);
加工廠采購原材料成本110萬元,進項稅18.7萬元,加工費不含稅20萬元(包含利潤),銷項稅3.4萬元,合計開具產成品發票不含稅金額 130萬元(110+20),銷項稅=130×17%=22.1(萬元),加工廠在此環節產生應納增值稅額=22.1-18.7=3.4(萬元);
外貿企業從加工廠收回加工產品,取得產成品發票不含稅金額130萬元,進項稅22.1萬元,假設退稅率13%,則退稅額16.9萬元;出口收入150萬元。
外貿企業凈現金流量:-117+128.7-1.7-152.1+16.9+150=24.8(萬元)。
二、一般貿易進口原材料委托加工
第二種模式與第一種基本相同,同樣是將原材料作價銷售給加工廠,加工廠連同原材料與加工費一起開回產成品發票,外貿企業據此發票退稅。唯一的區別是在進口時可能會交關稅。
舉例如下:
外貿企業一般貿易進口原材料,不含稅價格100萬元,關稅稅率假設10%,關稅為10萬元;
海關進項稅=110×17=18.7(萬元),作價121萬元銷售給加工廠,銷項稅=121×17%=20.57(萬元),外貿企業在此環節產生應納增值稅額=20.57-18.7=1.87(萬元);
加工廠采購原材料成本121萬元,進項稅20.57萬元,加工費不含稅20萬元(包含利潤),銷項稅3.4萬元,合計開具產品發票不含稅金額 141萬元(121+20),增值稅=141×17%=23.97(萬元),加工廠在此環節產生應納增值稅額=23.97-20.57=3.4(萬元);
外貿企業從加工廠收回加工產品,取得產成品發票不含稅金額141萬元,進項稅23.97萬元,假設退稅率13%,則退稅額18.33萬元;出口收入150萬元。
外貿企業凈現金流量:-128.7+141.57-1.87-164.97+18.33+150=14.36(萬元)。
三、來料加工委托加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公告)第九條第(四)款第2項規定,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貨物免稅證明及核銷辦理。
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在取得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后,應在加工費的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
報《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8),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見附件29)。
①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②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③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出口企業應將《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轉交加工企業,加工企業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加工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手續。
舉例如下:
外貿企業來料加工進口原材料,價值100萬元,海關增值稅0,關稅0;移交給加工廠進行加工;
加工廠采購原材料成本0,進項稅0,加工費不含稅20萬元(包含利潤),加工廠在此環節辦理免稅,開具加工費發票不含稅金額20萬元,增值稅0;
外貿企業從加工廠收回產成品,取得產品發票不含稅金額20萬元,增值稅0;出口加工收入50萬元。
外貿企業凈現金流量:50-20=30(萬元)。
四、進料加工委托加工
外貿企業進料進口后,如按照39號公告第四條第(五)款的規定,將原材料作價銷售給加工廠,再從加工廠取得產品發票的話,則不
能再作為進料加工處理。將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后,應補繳海關增值稅及關稅,同時銷售時也應繳納增值稅等,此種情況與第二種模式“一般貿易進口委托加工”效果 一致,因此在這里暫不討論,我們主要關注外貿企業進料加工采購原材料的委托加工業務,即將進口料件不作價移交給加工廠的情況。
外貿企業將進料進口原材料移交給加工廠,憑借加工廠開具的加工費增值稅專用發票退稅,文件規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四條規定,“出口企業將加工貿易進口料
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報退(免)稅或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時,如提供的加工費發票不是由加工貿易手(賬)冊上注明的加工單位開具的, 出口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說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否則,屬于進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對應的加工費不得抵扣或申報退(免)稅;屬于
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不得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相應的加工費不得申報免稅。”
據以上文件,出口企業進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對應的加工費可以抵扣或申報退(免)稅。
舉例如下:
外貿企業進料加工采購原材料,成本100萬元,海關增值稅0,關稅0;移交給加工廠進行加工。
加工廠采購原材料成本0,進項稅0,加工費不含稅20萬元(包含利潤),增值稅20×17%=3.4(萬元),本環節加工廠產生應納增值稅額3.4萬元。
外貿企業從加工廠收回產成品,取得發票不含稅金額20萬元,進項稅3.4萬元;出口收入150萬元。假設退稅率13%,退稅額2.6萬元。
外貿企業凈現金流量:-100-23.4+2.6+150=29.2(萬元)。
四種模式對比:
外貿企業委托加工的四種模式中,效果最好的是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模式,其凈現金流量最高,最主要原因是其沒有不能退稅的損失,同
時由于來料加工不需支付境外原材料款項,因此該模式對于外貿企業資金占用的效果也最好;效果最差的是一般貿易進口委托加工模式,其主要原因是在一般貿易模 式下,需要繳納進口關稅,因此將原材料作價銷售給加工廠繳納增值稅較多,退稅率降低對其影響較大,且一般貿易進口支付的關稅,也減少了其凈現金流量;進料
加工委托加工方案要優于國內采購原材料委托加工方案,其原因是,后者需要將原材料作價銷售給加工廠,退稅率降低對其影響較大;而進料加工委托加工方案只就加工費發票退稅,退稅率降低對其影響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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