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合伙企業在成立時有3個合伙人,其中一個為法人公司,另外兩個合伙人分別是張先生和李先生。2014年期間,該合伙企業取得合伙經營所得總計為600萬元,合伙協議規定每個合伙人權益相同,也就是說各個投資者均能取得200萬元的所得,作為法人投資者公司和兩位自然人合伙人就合伙所得應當如何繳稅呢?
解答:
賴紹松稅務律師認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也就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的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重大疑難案件辦理
重大疑難稅務案件研討 未登記建筑合法性論證 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研討 重大疑難行政案件論證 重大疑難民商訴訟案件重點領域
出口退稅 增值稅案 房地產稅 稅務訴訟 稅法顧問代理范圍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學專家論證 專家證人出庭 司法鑒定評估關于我們
聯系我們 關于我們 法學專家 智律網 屋連網QQ/微信號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