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免稅: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
放棄免稅之銷售貨物或勞務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放棄免稅之提供應稅服務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 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同時適 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優先適用零稅率。
放棄免稅之出口貨物勞務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和《國家稅務 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 或其他單位如果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勞務放棄免稅權聲明表》,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月起執行征稅政策,36 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騙取退稅:停止享受優惠36個月以上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范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2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發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 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審判刑事處罰的,其銷售的貨物、提供的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
如果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個月內,暫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
納稅人自恢復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之月起36個月內再次發生增值稅違法行為的,自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審判機關判決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優惠政策。
三、簡易計稅: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提供應稅服務
政策依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第十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銷售貨物或勞務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供應臨床用血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 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 算應納稅額。但納稅人選擇計算繳納繳納增值稅的辦法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銷售生物制品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和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注:征收率政策即將調 整)
操作提示
1.無論是放棄免稅權、出口退稅權,或是選擇簡易辦法計稅的,一定要事先提交書面聲明,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銷售免稅貨物的,一般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
如果放棄了免稅權,就可以名正言順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對于按簡易辦法計稅的,目前除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計稅中銷售貨物或勞務的6種情況外,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和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也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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