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北京企業將稅務登記證遺失,在哪個報刊刊登遺失聲明?
解答:
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聯合稅務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發證日期、發證機關名稱在市級以上(含本級)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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