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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0號)規定:“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應以債券的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額確定。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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