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涉及的賬務處理、稅務處理,特別是處理不當會多繳納很多稅,總結如下: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文規定:關于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其他賬簿,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
二、實務操作
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按實繳額貸記實收資本,未繳足的部分不在實收資本科目反映,同時按照實繳額貸記實收資本繳納印花稅,千萬別對未收到的注冊資本做“借:其他應收款,貸:實收資本”賬務處理,不僅要按照實收資本金額提前繳納印花稅,還有“其他應收款”的余額變成股東借款,超期未繳納個人所得稅(金額*20%)。
【例】某貿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由甲和乙兩人發起,企業章程規定甲出資300萬元并于2015年5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實際投資350萬元,乙出資200萬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
1.2014年3月登記成立,不需要做任何賬務處理,實收資本為0,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特別提醒,從實務的角度,建議別做“借:其他應收款(甲和已),貸:實收資本”賬務處理,或者在2014年12月31日或2015年4月份,會被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100萬(500*20%)。
2.2015年5月1日甲出資300萬元并于2015年1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實際投資350萬元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350萬元
貸:實收資本——甲股東300萬元
資本公積——甲(資本溢價)50萬元
繳納印花稅:
2015年1月繳納印花稅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1750元(350萬元×0.5‰)
貸:銀行存款1750元
3.乙出資200萬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
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200萬元
貸:實收資本——乙股東200萬元
繳納印花稅:
2020年1月繳納印花稅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1000元(200萬元×0.5‰)
貸:銀行存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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