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資企業成立于1994年,注冊資本2300萬元,由當地鄉村村委會所屬的鄉鎮企業發展公司(簡稱中方)和外國公司(簡稱外方)共同出資組建,中方以土地(集體所有土地)、廠房折價598萬元出資占股權26%;外方以進口設備和外匯貨幣資金1702萬元出資占股權74%.合資企業現在由于經營困難,決定終止經營,并進行清算。清算結果:全部資產變現價值2400萬元,賬面資產價值亦為2400萬元,清算費用17000元,相關手續費63000元,清算凈損失為80000元。清算終止的所有者權益為2342萬元,中外雙方按股權比列對剩余財產進行分攤:中方應得財產6089200元。其中取回土地、廠房300萬元,貨幣資金3059200元;外方應得財產17330800元,其中取得貨幣資金500萬元,債權(應收母公司賬款)1233萬元。
清算結束后,合資企業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要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經委托評估機構評出:土地價值為450萬元、廠房價值為400萬元,合計850萬元,清算及評估報告已呈送稅務機關。
一、合資公司清算后,公司房地產轉移給中方股東,要否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合資企業在清算過程中,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存在剩余財產時,才能向股東分配。該合資企業解散之前,其資產仍屬于公司法人所有。剩余財產尚未處置前,公司繼續存在,剩余資產仍屬于企業。企業不存在剩余資產,才能宣告終止。
合資企業將不動產分配給股東、與企業將不動產分配給債權人實質是一樣的,合資公司實質上均獲得其他經濟利益,均屬于有償轉讓不動產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45號)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相關稅收。
因此,公司清算后,盡管企業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將該土地和房產分配給中方股東,均需要計算繳納營業稅。
二、中方(農村村委會)投入的土地是集體所有土地,但沒有集體土地證書,只有審批機關批準合資,文件說明是村委會的土地、廠房。在此情形下,清算環節要否繳納土地增值稅?如要繳納,又以何種憑證為依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合資企業清算時,將土地、房產分配給股東實質上取得了其他經濟利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45號)規定,合資企業轉讓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書,但該土地轉讓給中方時,中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企業相關清算資料表明其實質轉讓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因此,合資企業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征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347號)規定,對轉讓碼頭泊位、機場跑道等基礎設施性質的建筑物行為,應當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合資企業還應繳納房產的土地增值稅。
三、上述清算報告,清算結果為清算凈損失,但經評估后的土地廠房增值額達550萬,這是一個虛數,沒有真實銷售升值部分,要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該土地廠房的評估價值能反映該土地房屋的市場價時,該評估價就為該資產的可變現價。這樣企業的清算所得將增加550萬元。因此,增值部分也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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