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和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下列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其他企業,按與具 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4.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5.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6.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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