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近日,一家從事廣告業務的非居民企業來電咨詢。2010年底該公司購買了3棟別墅作為外籍人員來華居住地,日常管理委托當地一家物業公司負責管理。
由于外籍人員來華次數較少,別墅利用率不高,今年該公司準備將其中2棟別墅對外出租,租賃和日常管理繼續委托該物業公司負責。該公司問出租別墅取得的租金收入該如何繳納所得稅?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中規定:“非居民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中國境內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
如果非居民企業委派人員在中國境內或者委托中國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對上述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應視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于該公司已將出租別墅的日常管理權委托給了物業公司,因此該公司應屬于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出租別墅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期限,在每月或者每季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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