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輛購置稅繳納后,是否當場發放完稅憑證?
解答:
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3 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款足額入庫后發放完稅證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 4號)第二十規定,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款足額入庫后發放完稅證明,具體情形如下:納稅人到銀行辦理車輛購置稅稅款繳納(轉賬或者現金)由 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國庫傳回的《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聯次發放完稅證明;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等電子方式繳納稅款 的,稅款劃繳成功后,主管稅務機關即可發放完稅證明;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以現金方式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取稅款后即可發放完稅證明。
納稅人通過現金、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等電子方式繳納稅款的,可當場發放完稅憑證;到銀行辦理車輛購置稅稅款繳納,稅務機關則需收到入庫銷號信息后方可發放完稅憑證,銀行辦理到收到入庫銷號信息需2-3個工作日,不能當場發放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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