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4號)的相關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具體來說,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程序上,企業固定資產采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預繳申報時,須同時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年度申報時,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并應建立臺賬,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那么,依照稅法可以一次性扣除,會計上是否也可以這樣做呢?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財會[2006]3號)的定義,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據此規定,不超過5000元小額資產只要符合上述定義,確認為固定資產并分期計提折舊并無問題。但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八條的原則,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就是說,賬務處理上,應當基于謹慎性原則:對于資產來講,主要防止高估。按照此原則,對于小額資產,一次扣除并不違反會計原則。
根據如上分析,既然稅法許可,會計處理上完全可以對于5000元以下小額資產一次扣除。以此保持與稅法一致,進行簡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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