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虧損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可回避的一項工作,實務操作中,不同項目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需引起注意。
一、企業籌辦期間虧損年度的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明確,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 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即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關長期待攤費用 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二、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方式彌補虧損
納稅人由查賬征收方式改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確認未彌補的虧損可從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以發生虧損年度的下一年開始計算,5年內不論盈虧或者改變征收方式,均連續計算彌補年限。
例如,某企業2010年為查賬征收所得稅企業,累計未彌補虧損150萬元,其中:2008年虧損20萬元,2009年虧損30萬元,2010年虧損 100萬元。2011年采取核定征收,前期虧損不允許在2011年度稅前彌補。其2012年又轉為查賬征收,實現利潤50萬元,2012年可彌補以前年度 虧損50萬元。2013年實現利潤50萬元,仍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50萬元。
三、減征免征所得項目與應稅項目的盈虧互抵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明示《關 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作廢。但是,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 (A107020)第7列“減免所得額”在填表說明明確:填報享受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該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實際可以享受免征、減征的所得額。本行<0的,填寫負數。且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而該列數據根據表內、表間關系要填到主表(A100000)第20行中,減去負數的 “所得減免”實際是納稅調增。也就是說,企業免稅項目虧損不能用應稅項目所得彌補,應作納稅調增處理。
例如,某企業2013年應稅項目所得100萬元,當年取得符合免稅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50萬元,發生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 損失為300萬元。該公司2013年發生的技術轉讓損失300萬元,不能用投資收益50萬元進行彌補,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 得額來彌補;也不能用應稅項目所得100萬元來彌補,201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
另外,除另有規定(企業合并、分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虧損的繼承彌補)外,境內企業之間、境內與境外企業之間、境外企業之間的盈虧不得互抵,但同一 國家分支機構之間的盈虧允許互抵。企業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境內分支機構之間的盈虧允許互抵,境外同一國家(地區)分支機構之間的盈虧允許互抵,境外 不同國家(地區)分支機構之間的盈虧也不得互抵。
四、資產損失追補確認出現虧損的彌補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 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例如,某企業2011年度發生資產損失100萬元,當年未能扣除。2011、2012年度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后所得分別為80萬元、60萬元,2011 年應納稅額=80×25%=20(萬元),2012年應納稅額=60×25%=15(萬元)。2013年3月,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追補扣除該資產損失。為 此,2011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80-100=-20(萬元),無須納稅;2012年度應納稅額=(60-20)×25%=10(萬元)。則該企業 2011、2012年分別多繳企業所得稅20萬元、5萬元。
五、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 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 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被投資企業的虧損在投資方彌補
被投資企業的虧損不能在投資方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被投資 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例如,某公司投資另一企業,持有其30% 股權,該公司采取權益法做賬,2013年虧損1500萬元,該公司在會計上調減了450萬元會計利潤。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收益在稅法上不做收入處理,對應的 被投資企業的虧損也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該企業450萬元應做納稅調增處理。
七、清算所得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中應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例如,某企業2013年7月停止生產經營,并辦理注銷登記。注銷前企業按規定辦理了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2013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為 -300萬元。2008~2012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分別為-250萬元、-100萬元、30萬元、50萬元、80萬元。在注銷前,企業按規定辦理清算所 得企業所得稅計算申報,清算所得為1000萬元。由于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2008年度虧損只能在2013年度彌補,尚未彌補的虧損90萬元 (250-30-50-80)不能結轉到清算期間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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